合作市历史档案资料征集公告
为了进一步从档案的角度全面、准确地反映合作市的历史面貌和发展历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市档案局决定开展“高原城市的诞生—找寻记忆中的羚城”口述档案编研工作,现向全社会征集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各门类、各载体的档案资料,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反映合作地方历史的各个时期形成的报纸、刊物、图书、地图、图表、往来文书、印章,各种族谱、家谱、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证、报纸、传单、照片、奖章、旗帜和牌匾等。
(二)编修的地方志、专业志、村镇史、典章制度等,反映合作情况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以及各种书画作品等。
(三)反映各个时期合作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历程的重要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包括政党政权、军事、群团、司法、人口、农业、林业、牧渔业、水利水保、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商贸粮油、财税金融、经济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和行业。
(四)本市民族特色、历史变迁、地形地貌、人文环境、物产资源、自然灾害、风土民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奇闻轶事等各种实物、地图、照片、报刊、书籍等,尤其是反映“簇”二十一错哇及其发展的各类档案资料。
(五)建国前我党、政、军领导人和知名人士在本区进行革命活动时形成的着作、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照片、录音、录像以及后来撰写的有关本区革命斗争的传记、回忆录等材料。
(六)建国后各级领导人来合作视察的照片、影片、题词及由此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实物等。
(七)合作籍或曾经在合作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宗教界人事、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劳模、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及担任省部(军)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官员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手稿和信函、笔记、论着、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等。
(八)我市各行业、各单位荣获全国荣誉称号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先进模范或标兵等奖杯牌匾文字材料、声像资料等。
(九)本级国家机构、组织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品等实物。
(十)反映合作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十一)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法
(一)无偿捐赠。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市档案馆捐赠原件或复制件。凡捐赠进市档案馆的档案资料,经过鉴定后由本馆永久保存。
(二)捐赠复制件。个人不愿捐赠原件,只提供复印(复制)件在本馆保存。
(三)寄存保管。对暂时不愿意向档案馆捐赠、移交档案资料的或是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本馆可提供寄存服务,代为保管。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属于寄存人,本馆不收管理费,并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四)有偿征集。市档案馆向档案资料持有者征购档案,拟征购的档案必须经鉴定,其价格由市档案馆与档案资料持有者双方协商确定。
三、说明事项
(一)凡向本馆捐赠、提供复制、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服务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合作市档案(局)馆对捐赠档案资料者颁发收藏证书。
(二)提供的照片尺寸不限,黑白、彩色均可,需附简要文字说明,注明拍摄者、拍摄时间、地点、内容(包括记载的事件、人物姓名、照片背景等),同时说明照片是原件、翻拍件还是扫描件。
(三)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合作市档案(局)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我(局)馆联系,本馆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商相关事项。
四、征集时间
2016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
五、联系方式
地址:合作市档案局(合作市政府统办楼五楼)
联系人:仁德、蒋晶
电话:0941-8232465
邮箱: 523578679@qq.com
合作市档案局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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