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现就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通告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公平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没有取得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的委托,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禁止以任何方式实施房屋征收和安置补偿工作。
二、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照全市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辖区街道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对论证后的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后,提交市政府审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等资料后报请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5日内在本地报刊、网络媒体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和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
四、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通告之前由开发商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安置尚未完成的,继续按建设项目内容由开发商做好房屋征收收尾工作。
举报电话: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0941—822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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