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民主改革的内容与成果
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西藏开展了波澜壮阔的民主改革运动。这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思想革命、制度革命。这一改革包括农村民主改革、牧区民主改革、寺庙民主改革以及城镇与边境民主改革。其中,寺庙的民主改革在藏传佛教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佛教的本质属性是自觉觉他、自利利他,慈悲为怀、普度众生,利乐有情、庄严国土。寺庙与僧人的主要功能和职责是从事闻、思、修,作好讲、辩、着。但在旧社会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下,寺庙衍生出经济和政治合二为一的权力实体。代表这一权力实体的寺庙少数上层喇嘛、活佛,与最底层的广大僧众、信众之间,形成了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佛教成了为他们的统治权力提供合理性的神学依据,这是对藏传佛教本质属性的异化,也是对寺庙与僧人功能的一种扭曲。正如十世班禅大师所说:“我们宗教的教旨就是普度众生,众生就是人民大众。凡是有害于人民大众的东西,按宗教教义是完全可以改革和应该改革的。”因此,寺庙民主改革势在必行,是大势所趋。
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了西藏民主改革的伟大决策。1959年7月,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通过的《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中,对寺庙民主改革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继续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爱国守法和有历史意义的寺庙和文物古迹;一方面,在寺庙中开展反叛乱、反封建特权、反封建剥削、算政治迫害账、算等级压迫账、算经济剥削账的“三反三算”运动。在此基础上,1959年9月,西藏工委制定了《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摧毁、废除、禁止的组织与制度,如摧毁叛乱组织和反革命组织,废除封建特权、封建剥削等;明确应该保护的方面,即保护信教自由,保护爱国守法的寺庙,保护历史文物,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等;明确应该安置和处理的问题,如僧尼的生活、爱国上层喇嘛的安置、寺庙的民主管理及还俗僧尼的安置等。《意见》是寺庙民主改革的主要政策、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有破有立、有舍有取,体现了唯物辩证法“既被克服,又被保留”的扬弃理念。对特殊问题有特殊安排,并有特殊解决的方案和措施,反映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的辩证法精髓。
《意见》对制定、建立、健全藏传佛教现代寺庙管理制度具有首创之功和里程碑的意义。《意见》第一部分第四条提出“依法没收哲蚌寺、甘丹寺、色拉寺所占有的牧场、庄园及一切生产资料”;第二部分提出“保护爱国守法的喇嘛、寺庙”;第三部分第五条提出“坚持以寺养寺”的原则;第三部分第六条作出“对寺庙要进行民主管理”“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意见》中的这些内容,创造性地提出了依法管理寺庙、僧人事务,建立现代寺庙民主管理制度,坚持以寺养寺的原则。
同年,在《意见》精神的指导下,西藏工委又制定并出台了全区第一份《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章程》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诞生的藏传佛教新型的寺庙民主管理制度。其总则第一条就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和‘政治统一、信教自由、政教分离’的方针,以及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对宗教寺庙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主改革以来寺庙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特制定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说明《章程》的制定是以宪法为依据的。当时,十世班禅大师又进一步提出了坚持宪法进寺庙的主张,体现了依宪治寺的原则。《章程》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内容是:住寺僧尼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反帝、爱国、守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走社会主义道路。住寺僧尼是国家公民,享有国家公民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公民的义务。住寺僧尼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等。《章程》第二章的内容是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权限、职责等,第三章的内容是僧尼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的内容是几项有关规定,第五章是附则。
60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设计不仅符合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符合包括广大僧尼在内的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符合佛教的基本教义,体现出恒久的价值和生命力。
寺庙民主改革的突出成果是“寺庙民主管理,宪法进寺庙,以寺养寺”。宪法进寺庙、依法管理寺庙和僧人,这意味着在政治上,一切僧尼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他们要学习宪法、崇尚宪法、遵守宪法、扞卫宪法,这是僧尼的义务与责任。正如周恩来总理说的:“过去宪法没有进庙门,寺庙里发生了叛乱。一平叛,把叛乱的搞掉了,现在宪法进了庙门,将来就可以管好了。”以贫苦僧人为主体、爱国宗教界人士参加的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以及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现代寺庙管理制度,使寺庙的领导权掌握在与党同心、与国同行的僧人手中,从而保证了寺庙在新体制下正常运行。
60年前这一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的革命,是今天所进行的引导藏传佛教坚持中国化方向、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的最早尝试。它为在改革开放后建立完整、成熟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体制,提高藏传佛教寺庙管理能力提供了宝贵经验,打下了良好基础。
|